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浙江工业大学激光先进制造研究院发布时间:2021-04-07浏览次数:368

                                                                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有效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单位所属研究所、实验中心、实践

(试验)基地及专业实验室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验室人员准入、实验室准建、实验项目准进、危险品准购等四类。

第四条 实验室人员准入指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人员的准入,包括指导教师、在校学生、科研人员、实验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外单位参观、学习、进修、实习人员等,具体是:

(一)除学生外的实验室人员应参加所属学院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与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实

验室学习和工作。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及生物等有害因素作业的人员,须按相关规定,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并

取得相应操作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二)学生安全教育应纳入新生入学教育体系,如有必要还可开设实验室安全相关课程。学生进入实验室前,

须通过实验室安全通用知识考核,并与所在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化工、生物类学院还须根据学科专业特

点,组织对学生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

(三)安全教育内容为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实

验室一般性安全、环保及实验废弃物处置常识;化学、生物类实验室专项安全与环保知识;实验室急救知识及事故应

急处置预案演练等。

(四)安全教育方式为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与管理网和实验室安全手册学习、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系统考试、

安全专题讲座、安全演练等。

(五)所有实验活动相关人员,须熟练掌握有关实验操作规范、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后,方可使用实验设备、设

施或开展相关实验。

(六)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进入实验室前须由接受单位批准,并在接受单位人员的带领下方可进行;外单位

进修、实习人员须通过相应安全教育与考核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修和实习。

第五条 实验室准建指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实验场所、设施的新建及改造等,包括实验室准

设和准建,具体是:

(一)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风险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

条件后方可申报设立。

(二)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前,建设单位须对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调研、评估和论证,并按《浙江

工业大学关于印发校内施工管理办法(修订稿)》要求,填写《浙江工业大学校内施工申请表》,审批后方可建设。项

目建成后,需经相关管理部门验收、明确管理责任人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实验项目准进指所有需要利用实验室及其设施开展工作的教学、科研项目,应在立项过程中开展安全评

估,阻止一些风险高、污染重或者明显不适合在校内开展的实验项目进入实验室。原则上教学实验项目由教务处负责审

核和估,科研项目由科研院负责审核和评估,具体承担学院配合审核工作。学院须对实验项目实行登记制度,有登记

的项目允许使用实验室。

第七条 危险品准购指对人身健康存在一定危害或对财产可能造成损害的试剂、药品或生命体的购置。主要包括危

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特种设备、放射源、实验动物等,具体是:

(一)购买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须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采供

理办法(试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二)购置密封性放射性同位素、加速器以及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等,应按照《浙江工业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

理办法》进行。购买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先确认安装场所与操作人员,并通过相关资质部门的场所环评报告、资产处

后方可购买;购买密封性放射性同位素先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取得环保受理决定书与项目公示后,确认安装

场所操作人员,并通过相关资质部门的场所环评报告、资产处备案后方可购买。

(三)特种设备的购置和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

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四)购买实验动物等生命体,须由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等证明资料后方可购买,购买的实验动物统一纳

学校标准化实验动物中心管理。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

应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

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